中華民國第四十二屆世界兒童畫展國內作品比賽徵集辦法
一、主旨:為慶祝建國100年暨提高兒童美術教育水準,促進國際文化交流、增進人類友誼和瞭解。
二、指導單位:教育部、外交部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、台北市政府教育局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。
三、主辦單位: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.中華民國兒童美術教育學會、中華民國造型藝術教育學會。
四、展覽日期:民國100年8月25日至9月27日。
五、展覽地點: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。
六、徵集對象:全國公私立國民中、小學在籍學生及幼稚園學生。
七、參加作品:
(一)、類別:繪畫(寫意畫、寫生畫、水墨畫)貼畫、版畫、美術設計、集體創作。
(二)、規格:
1.個別創作40x55公分以內形狀不拘,可依畫題內容自行決定畫紙形狀
2.集體創作(全開紙為限,作者3—4人為限)
3.水墨畫以能裱於四開圖畫紙上為限(並請裱妥)
(三)、內容:不拘,但必須是兒童本人的創作品,為使兒童體驗各種表現素材,請少用彩色筆
作畫。
(四)、參加數量:各學校按班級數送件(小學每校最多60件,國中最多30件,幼稚園最多20
件,集體創作每校最多2件)
(五)、標籤由各校自製規格如後表一式兩聯,並以正楷寫各欄(不可潦草),貼在作品背面右下
角(指導老師限填1人)。甲聯實貼,乙聯浮貼。
八、送件日期:
(一)、初選:本市各校按規定件數,於4月11日前統一寄(送)達「米倉國小」教務處(24945
新北市八里區龍米路2段129巷1號)。
(二)、複選:各縣市教育局自行辦理複選,並將作品於4月25日前寄10066臺北市中正區南海
路47號(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),並附複選評選委員名單。
(三)、決選:民國100年5月上旬在臺北市。
九、評選辦法:
(一)、初選:各校公開慎重辦理初選,不可指定作品參加。
(二)、複選:由各縣市教育局聘請評選委員5至7人,以無記名方式評選,選出各年級參加數
5分之1作品送大會參加決選。(各縣市附入選名冊,含指導老師)。
(三)、決選:
1.評選委員會由本會聘請兒童美術教育家、兒童心理學家、畫家、藝術評論家組成之(人
數不少於25人)。
2.由各縣市複選作品,以無記名方式表決方式選定佳作2000件由上項作品以同樣方式選出
4分之1的作品為『優選獎』給予展出,其餘為『佳作獎』,佳作不參展,如有國外辦理
交流展覽或比賽時由大會送展。
3.各年級錄取特優獎(相當於第一名)3至8件(國小每年級8件,國中每年級3件,幼
稚園3件。)
十、獎勵:
(一)、『特優獎』及『優選獎』『佳作獎』分別發給獎狀。
(二)、榮獲特優獎(相當於第一名)優選獎(相當於第二名)之指導老師,敬請縣市政府惠予
敘獎。
十一、注意事項:
(一)、參加作品如有臨摹或成人加比均不予評選,冒名頂替之作品並追究責任。
(二)、每1學童限參加1件。
(三)、作品均不退還,得獎作品著作權轉讓主辦單位,未得獎作品之著作權視同放棄。
(四)、獲佳作以上(含優選獎、特優獎)之得獎作品,主辦單位有權複製或製作成各種文宣事
務用品(畫冊、光碟、網路、軟體::)發行,得獎人不得異議。
(本簡章可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臺灣藝術教育網【http://ed.arte.gov.tw】下載電子檔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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